案情簡介
老群與老益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三個子女,分別為大群、二群及小群。
2005年6月,老群因病去世,2011年2月老益亦因患病不治身亡。
1995年,老群在婚姻期間與其工作單位簽訂了《A工廠住房出售協議書》,約定甲方(A工廠)將坐落于北京市X區X街X號樓的302號住房出售給乙方(老群)。
1997年5月,老群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權。
2022年因對302號房屋的繼承相關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二群將大群、小群二人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該房屋。
起訴后,被告小群答辯要求按遺囑繼承屬于老益所有的全部房產份額,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老益于2009年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內容載明:由于我年事已高且身患重病,所以我去世之后將我與丈夫共同擁有的位于X區X街X號樓的302號房屋我所繼承的部分歸我小女兒小群所有。
律師分析
訴訟中原告二群帶著所有材料來所咨詢,我們認為本案訴爭房屋中屬于老群的房產份額按法定繼承沒有爭議,主要的爭議焦點在于屬于老益的房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還是按遺囑繼承處理?
如果按遺囑繼承又該具體如何處理?
而解開這些問題的關鍵點就在于2009年的那份遺囑是否有效以及遺囑內容怎樣認定。
首先,對于遺囑是否有效,我們分析可進行以下幾方面進行突破:
(一)我們可從立遺囑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入手。如果立遺囑時老益意識不清、精神狀態模糊,則可向法院主張老益不具備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但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上述事實,所以無法從這點突破。
(二)我們從遺囑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進行審查。本案中的遺囑屬于自書遺囑,從形式上要求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并注明年月日;從實質上要求立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
而本案中的自書遺囑從現有證據而言符合了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故亦無法從這方面突破。
其次,我們從遺囑的具體內容上來尋求突破。假如遺囑有效那么立遺囑人到底想對訴爭房屋中屬于她的份額做出怎樣的處分呢?根據該遺囑所表述內容而言,老益也只是將其從老群處繼承的1/8份額指定由小群繼承,而屬于其原本所有的1/2房產份額在其百年之后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方觀點,判決大群、二群各繼承訴爭房產的7/24份額,小群繼承該房屋的5/12份額。
辦案感悟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法治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愿意
通過訂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自己的個人財產,以免各繼承人在其百年之后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但是,訂立遺囑并不是件簡單的事情,遺囑的形式多樣,包括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及公證遺囑,上述每種類型的遺囑都有各自的法定形式要件,如有瑕疵則會存在遺囑無效的風險。而且遺囑的內容也要表達明確、清晰,稍有用詞不當或表述不清就會產生歧義,導致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最初意愿落空。
因此,我們在訂立遺囑之前可先咨詢一下專業法律人士,詳細陳述基本事實情況,表明自己對于遺產處理的真實想法,律師將會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據法律規定結合立遺囑人的實際訴求給予專業建議,使得立遺囑人的生前心愿能夠最終達成。